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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DW053-20240430-222117 公开方式: 所属主题: 法规文件
文 号: 公开范围: 发文日期: 2016-08-19

《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》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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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》历时4年制定,由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,是湖南省社会科学领域的第一部法律,它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社会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轨道。

该《条例》共21条。在立法过程中,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,规定应将社科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,同时还对政府在经费投入、硬件建设、人才培养、保障扶持、行政奖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。

按照“为何普及、普及什么、谁来普及、普及责任”的逻辑顺序,《条例》规定了以下内容:第一条到第二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的目的与依据、明确了公益属性和原则;第三条规定了社科普及的主要内容;第四条至第五条分别明确了政府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责任、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;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了社科普及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,包括主题活动周、社科普及基地、优秀社科普及读物、社科普及信息平台等;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方面的责任,包括单位责任、教育机构与家庭责任、社科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工作者责任、公共文化场馆责任、文化传媒单位责任、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、村居民委员会责任和有权评定技术职称有关单位的责任;第十八至第二十条为对有关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;第二十一条为实施日期。

《条例》规定,社会科学普及是社会公益性事业,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《条例》是一部社会法,它将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起到引领、推动和保障作用,有利于建立起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。

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,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,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增多,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、选择性、多变性、差异性明显增强,对青年一代的个体成长有着深刻的影响和渗透。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,最根本是通过立法,明确政府及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,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,整合全社会各种资源,规范、督促全社会方方面面搞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,为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。

通过立法,我省在社科普及制度建设方面作了新规定。《条例》明确规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协调解决社科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同时,条例要求组织专家学者对全省公民人文素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,并形成《湖南省公民人文素质调查报告》。

根据《条例》对全省社科普及工作规定的任务和要求,我省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:一是制定湖南省社科普及工作规划和计划;二是举办湖南省社科普及主题活动周;三是开展省级社科普及基地创建;四是举办“湖湘大学堂”等系列讲坛;五是开展社科普及作品的创作、出版、推荐;六是建立社科普及信息网络;七是加强社科普及人才队伍建设。

我省是全国第五个出台“社会科学普及条例”的省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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